直接回答:中国公司(不是它的美国子公司)在以下情形要向 IRS 提交 Form 1120-F:①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,无论是否有收入;② 有美国来源的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等被预提了税款,想申请退税或抵免;③ 持有美国合伙企业的权益并收到 Schedule K-1;④ 主张中美协定下「没有常设机构」因而营业利润免税,需要用保护性申报和 Form 8833 把立场备案。截止日:在美国有办公场所的,年度结束后第 4 个月的 15 日;没有的,第 6 个月的 15 日;Form 7004 可延期 6 个月。超过到期日 18 个月未报,原则上丧失扣除和抵免的权利。

一、1120 和 1120-F 的区别:谁是纳税人

Form 1120 是美国公司(包括中国母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子公司)的所得税申报表。Form 1120-F 是「外国公司」的申报表——纳税人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本身。两者可以同时存在:子公司每年报 1120,母公司如果自己也有美国来源收入或美国经营,另报 1120-F。

中国公司持有美国单成员 LLC 时,LLC 是穿透实体,它的美国经营在税法上就是中国公司的经营。LLC 自己只报 pro forma 1120 + 5472;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中国公司,用 1120-F 申报。很多跨境电商卖家的结构正是这样,却只报了 5472。

二、四种触发情形

「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」没有法定的明确定义,看的是活动是否「可观、持续、经常」。单纯向美国客户出口、所有权在中国转移、没有美国人员和库存的,通常不构成;一旦在美国有自己的库存、员工或有权签约的代理人,风险明显上升。协定层面的「常设机构(PE)」门槛比国内法的「贸易或经营」更高,这正是协定能帮上忙的地方。

情形典型例子1120-F 填哪部分
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(U.S. trade or business),取得有效关联收入 ECI在美国有员工或受托代理人签合同;通过美国仓库向美国客户发货并由自己持有库存;派人到美国提供安装或服务Section II 按净额计算所得税(联邦 21%),并评估分公司利润税(Section III)
有美国来源的 FDAP 收入被预提,想退税或申报抵免美国客户按 30% 扣了特许权使用费,而协定税率是 10%;W-8BEN-E 交晚了Section I 列示收入与预提税,附 Form 1042-S,Schedule W 申请退税
持有美国合伙企业或 LLC(多成员)的权益与美国伙伴合资的 LLC,收到 Schedule K-1 和 Form 8805 的 Section 1446 预提Section II 申报来自合伙企业的 ECI,抵扣 8805 预提
主张协定免税,做保护性申报中国公司通过美国仓库或独立代理销售,认为没有常设机构只填识别信息并附声明和 Form 8833,保留扣除权

三、两个截止日,别套错

情形历年制截止日延期
在美国有办公场所或营业地点次年 4 月 15 日(年度结束后第 4 个月 15 日)Form 7004,延至 10 月 15 日
在美国没有办公场所或营业地点次年 6 月 15 日(年度结束后第 6 个月 15 日)Form 7004,延至 12 月 15 日

「办公场所」看事实:租的仓库、共享办公室、派驻人员常驻的客户现场,都可能算。拿不准的按较早的 4 月 15 日准备,稳妥。延期只延交表,预计有税的部分要在原截止日前缴纳,否则有利息和罚款。

申报需要 EIN。中国公司没有 EIN 的,先用 Form SS-4 通过国际申请渠道取得,留出 2 到 6 周;申请退税的也必须有 EIN。

四、18 个月规则与保护性申报

外国公司只有「及时」提交申报表才有权扣除费用和申请抵免。规则允许的最长窗口是到期日之后 18 个月;超过后,除非能证明有合理原因且善意行事获得豁免,否则 IRS 可以按毛收入征税——不扣任何成本。对毛利率低的贸易型业务,这意味着税额可能超过利润。

保护性申报(protective return)就是为此设计的。中国公司认为自己没有美国经营或受协定保护、不需要缴税,但不能完全排除 IRS 持不同看法时,可以按时提交一份只填识别信息的 1120-F,附上声明说明理由,并附 Form 8833。这样一旦 IRS 日后认定有 ECI,公司仍保留按净额计税的权利。

保护性申报没有税额、不触发缴税,成本只是准备一份表。对于用美国仓库发货、有美国代理商、或在美国有项目人员的中国公司,这是性价比最高的保险。

五、Form 8833:协定立场必须说出来

凡是依据中美协定减少美国税的立场——最典型的是「没有常设机构,营业利润在美国免税」——都要用 Form 8833 披露:协定条款、所涉收入、金额、理由。公司漏报的罚款是每次 10,000 美元,而且不披露本身就会让协定立场在争议时处于不利位置。

例外: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已由付款方按协定税率预提并在 1042-S 上申报的,收款方一般不需要再为这笔收入提交 8833。所以 8833 主要出现在保护性申报和 ECI 争议的场景。

中美协定的 PE 判断要点:固定营业场所;建筑工地、安装工程连续超过 6 个月;通过人员在美国提供服务在任意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6 个月;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非独立代理人。单纯用于储存、展示、交付货物的场所,以及采购和准备性、辅助性活动,不构成 PE。详见 中美税收协定不是免税通行证。

六、1120-F 的主要组成部分

  • 首页与识别信息:公司名称、中国地址、EIN、注册国、在美国的账簿保存地、是否有美国办公场所。
  • Section I:与美国经营无关的美国来源 FDAP 收入及预提税,按收入类型列示。
  • Section II:有效关联收入的损益表,与 1120 结构类似;Schedule H 分摊总部费用,Schedule I 分摊利息费用,Schedule P 列示合伙企业权益。
  • Section III:分公司利润税的计算。中美协定下的适用性需要单独分析,见 分公司利润税如何改变「分公司还是子公司」的答案。
  • Schedule W:汇总 Form 1042-S 和 8805 上的预提税,用于退税或抵缴。
  • 附表:Form 8833(协定立场)、Form 5472(如有美国穿透实体或关联交易要求)、Form 1042-S 副本。

七、州税不一定跟随协定

中美协定约束的是联邦所得税。各州是否承认协定的 PE 免税并不统一:有的州以联邦应税所得为起点、间接跟随;有的州按自己的「经济联结(nexus)」标准征税,不看协定。中国公司在某州有库存、员工或超过门槛的销售额时,即使联邦层面用协定免税,州所得税或 franchise tax 仍可能要报。销售税更是与所得税协定无关。